学生退学退费审批暂行规定
学生因故办理退学手续,其学费退款审批按以下的暂行规定执行:
一、学生因故退学退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学院批准的退学申请书。
2.填写并经学院有关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的《学生离校通知单》。
3.学院各有关部门填写的学费退款凭证。
4.符合规定的领款程序。
二、学生因故退学退费审批权限
1.学生属学籍管理范畴的退学退费,经学院批准同意退学的,由教科处发放《学生离校通知单》,学院各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交教科处指定专人填写学费退款报销凭证,按规定的领款程序到财务室办理退款。
2.学生属违反校纪校规范畴的退学退费,经学院批准同意退学的,由教科处发放《学生离校通知单》,学院各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交学生处指定专人填写学费退款报销凭证,按规定的领款程序到财务室办理退款。
3.学生属其他特殊原因申请退学退费,经学院批准同意退学的,由教科处发放《学生离校通知单》,学院各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交学院办公室指定专人填写学费退款报销凭证,按规定的领款程序到财务室办理退款。
4.学生属报到至学籍注册前申请退费,经学院批准同意的,由招生就业办指定专人填写学费退款报销凭证,按规定的领款程序到财务室办理退款。
5.凡属学生代办费申请退费的,根据学院各有关部门在《学生离校通知单》上的核算和签署,由财务室指定专人填写代办费退款报销凭证,按规定的程序办理退款。
6.学生服兵役等原因申请退费,从学校参军的经校武装部确认后,由资助部门安排专人填写学校退款报销凭证,从街道参军的经教务处确认为保留学籍的,由资助部门安排专人填写学校退款报销凭证,按规定的领款程序到财务室办理退款。
三、学生退学退费额度的暂行规定:
1.凡符合学生因故退学退费审批权限第 1、3 条的其退款额度一般掌握在:
每学期学籍为18周,每上课一周(没上满一周课按一周计算),扣除学费三十六分之一。
2.凡符合上述学生因故退学退费审批权限第 2 条的,其退款额度一般掌握在:
学籍不满一学期(含一学期)的,退年度学费1/3至1/2;
学籍满一学期以上的不予退款。
3.凡符合上述学生因故退学退费审批权限第 4 条的,其退款额度按实际交费金额全额退款。
4.凡符合上述学生因故退学退费审批权限第 5 条的,其退款额度由有关部门按实结算。
5.凡符合上述学生退费审批权限第6条的,其退款额度按实际交费金额全额退款。
四、凡不符合上述退学退费条件的,学校一律不予办理。
五、学生退学退费的办理手续涉及面较广,各职能部门应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