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财务重大事项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防范财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报告是指学校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向其分管校领导、校长办公会、学校党组织及校董事会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学校重大财务事项的范畴主要包括学校预算、决算、对外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担保融资、对外举债、关联交易、结余处置等。
第四条 财务重大事项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学校党组织同意后,提交校董事会审议决定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民办高校的校长对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校长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学校财务管理职责。学校董事会监事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工作
(一)学校重大财务事项须经学校决策机构履行重大事项决议程序,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民办高校政府督导专员的意见;学校决策机构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为:重大财务事项由校长组织提出,经党组织研究后提交董事会,经 2/3 以上董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学校重大财务事项决策的过程性材料应当立档备查;
(二)学校决策机构成员与审议事项所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构成利益关联关系的,该成员应当回避,不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出席会议的无利益关联关系董事会成员应超过决策机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
(三)学校重大财务事项在决策机构通过后的1个月内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如上级有其他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七条 建立风险预警防控机制
(一)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有效降低学校财务风险,以“风险可控”为基本原则科学研判财务风险,将财务资产负债率等关键财务指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二)财务处确定风险预警防控机制的主要指标,指标包括学校资产负债率等,若发现指标不达标,须及时向学校汇报,并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三)学校的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 60%;
(四)学校存量流动资金须可覆盖该学年内剩余期限的全部教学运营需求、人员成本开支、税收开支、须退还学生的应付款项、及将到期的全部债务本息。
第八条 科学安排经费支出结构
(一)按照不低于本市公办高校的标准,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相应资金用于资助、奖励学生,暂按 5%执行;
(二)从经审计的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 10%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用于学校的发展,在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发展基金的计提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 建立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建立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各部门在涉及重大财务事项安排时须及时向学校请示、报告,并同时报告民办高校政府督导专员,按相应制度、流程提请决策。学校决策机构做出重大财务事项决议后,原则上以行文的形式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不限于学校的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情况和管理情况。
民办高校政府督导专员依据上级相关规定,监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参加学校发展规划、财产财务管理、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监督学校重要改革、重大资金动向、政府扶持资金使用、安全稳定等方面的情况,对学校重大财务事项提出意见,并定期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学校财务管理情况。学校全面保障民办高校政府督导专员在监督上述工作时的制度建设及行使权限。
第十条 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
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等相关规定,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财务、资产、收费、关联交易情况、发展基金计提和使用情况、对外投资情况等信息,财务重大事项应同时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同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所报告的事项需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要求登记、审批的,仍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