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有限公司
设备报废报损和报失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学院教学和科研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仪器设备老化、机型已淘汰、技术性能落后无使用价值、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有安全隐患的设备等。
第三条 定义 仪器设备是指科学技术上用于实验、计量、观测、检验、绘图等的器具或装 置。通常是为某一特定用途所准备的一套装置或机器。设备包括固定设备和辅助设备。
第四条 职责 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爱护设备,各部门有责任保证本部门的设备完好,指导并督促实训室(实验室)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
第五条 内容
(一)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含附件及技术资料)均属设备事故,凡因人为因
素造成的损坏和丢失均应负赔偿责任,当事人并作书面记录;
(二) 仪器设备发生丢失时,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与资产管理中心,由当事部
门填写《仪器设备丢失、损坏、事故报告单》,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明确责任,
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管理中心清帐;
(三)仪器设备损坏时,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损坏严重的,要保护现场,
待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后,由在场的教师或实训室(实验室)工作人员填写《仪
器设备丢失、损坏、事故报告单》,由部门负责人和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后,提出
处理意见。事故处理完毕,资产管理中心应积极组织抢修,恢复使用。无法修复
或无修复价值的,按设备报废程序处理;
(四)凡属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属责任事故:
1.不遵守制度,违反操作规程,导致造成事故者;
2.未经设备管理人员或实训指导教师同意,不听从指导,擅自动用者;
3.在实训(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不负责,不及时,工作失职或擅离职守者;
4.违反规定,未履行申请批准手续,擅自拆改设备者;
5.仪器设备保管不当,或外借不按规定办理手续者。
(五) 凡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属责任事故的,应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损失的原
则如下:
1.损坏、丢失设备的零配件,不至于造成仪器设备报废者,只计零件配件价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修理费及材料费;
3.仪器设备损坏后,虽经修理,质量下降,但仍能继续使用的,应按其质量情况计算损失价值;
4.损失价值仪器设备的新旧折算,机电设备、工具类按 10-15 年折旧,仪器仪表电子产品按 5-10 年折旧,计算机按 3-5 年折旧;
5.仪器损失属责任事故,赔偿金额按损失价值的 20%~50%,视情节轻重及当事人认识具体确定;
6.属于个人借用的仪器设备、工具等,若遗失按原价赔偿。
第六条 附则
本管理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