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管理学校经费使用和确保资金安全,做到合理、合法、合规使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对民办高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根据以上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及主要任务,我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采用权责发生制法记帐。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并自觉接受上级单位的财务监督。学院实行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即上报校党政领导、董事会。

第六条 学院财务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学校的经费均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对各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

第七条 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选派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客观公正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的财务负责人和财务工作人员。财务处必须建立健全的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设立资金业务的相关岗位,并能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协调配合。

第八条 学校校长对本学院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学院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经营收入是学院办学范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其他收入是学院主营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各种收入必须纳入学院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隐瞒。

第十条 各项收入的上缴(除已经物价局审批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制度执行。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二级学院、职能部门不得擅自收费。

第十一条 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对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入,按照《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将所有学费收入存入经市教委批准而开设的学费专户的账号中,并依据《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规定的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原则,将学费通过“预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由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各项专项经费,学校设有经市教委批准开设的专项资金专户,并实行独立核算,严格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物价部门核准的范围和标准进行亮证公开收费,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各项收入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并按教委规定的统一用电脑发票收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禁止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向学生乱收费,严禁非财务部门和个人私自收取、存放资金,不得私设“小金库”、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的支出按经济性质的不同划分为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各类支出应分别核算。

第十四条 应制定报销管理制度,制度需经校党政领导审议,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财务处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各项制度监督和检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经费支出实行审批制度,对资金往来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保证资金安全,各项支出的原始凭证,经会计主管审核,内容真实合法,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并有经办人、验收人和有关负责人签字;大额支出经须学校校长签字后方可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财务人员有权拒付,有严重违规的要及时向校党政领导汇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学校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学校带来经济利益,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对外投资项目(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无论投资金额大小,均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十八条 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完善各种手续。学校购置及处置固定资产实行审批制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第十九条 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需要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条 学校的资产状况,要及时上报。会计报表每月上报。

第六章 全面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全面预算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由董事长、校长、二级学院院长、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二条 全面预算内容涉及学校财务收支状况和各项资金管理状况预算。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在每年11月中旬下达预算编制要求和计划。12月上旬,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将部门预算上报财务处汇总审核。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汇总审核各部门申报年度预算后,提出下年度预算初审方案,

提请校长办公会和校党组织审定。

第二十五条 12月下旬财务处下达需修改的下年度预算请二级学院、职能部门修正。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将修改后的部门预算申报财务处。财务处审核后,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经校长办公会审定,校党组织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批准并下达执行。

第二十六条 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按本章规定的程序操作。如只涉及预算项目内容的调整,应提出申请报告,逐级上报,经校长办公会、校党组织、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预算,确保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定期将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执行预算的情况及时向校长汇报,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执行预算的情况作为其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if !supportLists]-->第七章 <!--[endif]-->回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决策机构成员与审议事项所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构成利益关联关系的,该成员应当回避,不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不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出席会议的无利益关联关系董事会成员应超过决策机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

第八章 分配及奖励

第三十条 学校每年度前应制定人员编制、薪酬及奖励办法,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在执行薪酬及奖励标准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九章 稽查、监督及处罚

第三十二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保证。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并确保学校的财会工作秩序的健康,良性循环。

第三十四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法规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工作出色的部门和人员,学校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学校将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管理制度由财务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