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政府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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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if !supportLists]-->第一章 <!--[endif]-->总则

<!--[if !supportLists]-->第一条 <!--[endif]-->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集中使用,突出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评价;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原则。

<!--[if !supportLists]-->第二条 <!--[endif]-->专项资金实施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实施学校、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模式,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

<!--[if !supportLists]-->第三条 <!--[endif]-->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维护,充分合理使用。

<!--[if !supportLists]-->第二章 <!--[endif]-->预算管理

<!--[if !supportLists]-->第四条 <!--[endif]-->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学校年度整体预算,做到部门预算与专项资金合理衔接,避免重复建设、混合使用。

<!--[if !supportLists]-->第五条 <!--[endif]-->学校根据上海市教委对项目申请的批复,对批准项目正式立项,并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项目经费额度。

<!--[if !supportLists]-->第六条 <!--[endif]-->项目经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预算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分管校长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原则上当年预算当年执行,需结转使用的,应按相关规定报批后继续使用。

<!--[if !supportLists]-->第三章 <!--[endif]-->支出管理

<!--[if !supportLists]-->第七条 <!--[endif]-->专项资金下达后,校财务处按项目设立专门科目,负责专项资金经费支出的日常管理和总量控制。

<!--[if !supportLists]-->第八条 <!--[endif]-->各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所列项目支出,并达到承诺的预期目标。

<!--[if !supportLists]-->第九条 <!--[endif]-->专项资金支出包括教学、科研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等。

<!--[if !supportLists]-->第十条 <!--[endif]-->专项资金的支出按照下列流程办理:经办人填写借款单或费用报销单→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项目建设单位领导审批签字→分管校领导签字→会计稽核→出纳付款。

<!--[if !supportLists]-->第十一条 <!--[endif]-->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性的津贴补贴,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申报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请客送礼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原则上不用于基础建设。

<!--[if !supportLists]-->第四章 <!--[endif]-->监督检查

<!--[if !supportLists]-->第十二条 <!--[endif]-->建设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动态管理。财务处、教务处、后勤资产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将组织有关专家,根据项目申报书所确定的建设目标对项目在实施中期和完成后进行绩效评估。

<!--[if !supportLists]-->第十三条 <!--[endif]-->学校财务处、教务处、后勤资产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if !supportLists]-->第十四条 <!--[endif]-->所有与专项资金有关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if !supportLists]-->第十五条 <!--[endif]-->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if !supportLists]-->第五章 <!--[endif]-->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